1、困難家庭戶提出申請;
2、村(社區)匯總后報街道辦事處;
3、街道辦事處根據困難戶提出的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區住建局;
5、區住建局牽頭,區民政、殘聯依據職責分工審核認定,確定困難戶危房救助對象;
6、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加強對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施工質量安全進行巡查與指導監督;
7、街道辦事處根據救助對象提出的改造施工完工報告,對已維修加固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
8、區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赴危房改造現場進行確認;
9、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依據有關規定對已完成改造驗收的下達財政補助資金;
10、街道辦事處會同村(社區)將資金補助到戶后,進行公示、公開;
11、街道辦事處按照“一戶一檔”要求,逐戶建立檔案,按要求填寫危房改造對象認定表,并將4類困難家庭身份證明文件和房屋危險等級評定結果、復核鑒定結果等資料整理存檔。村(社區)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做好相關材料建檔;
12、街道按照“一鄉鎮(街道)一臺賬”的管理制度,將危房改造工程實施、完工驗收、下撥資金使用等資料存入“一戶一檔”農戶檔案,在建立并保存紙質檔案的基礎上,將檔案信息錄入省農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并形成電子臺賬。
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施工自批準認定到改造完成原則上不超過180日。
(三)保障救助標準,確?;揪幼⌒枨蟆猿直U暇幼“踩?,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建設標注,引導農戶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避免加重農戶經濟負擔。新建、擴建、改建的,以救助對象實際在冊人口數計算,建筑面積1人戶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戶原則上不超過100平方米。修繕加固的,按現有的住房面積進行修繕。已經騰空、不具有修繕加固的,按現有的住房面積進行修繕。已經騰空、不具有修繕加固價值的,且不屬于文保建筑、歷史建筑的農村困難家庭危房,街道可以和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證據保全協議+”的方式,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利,在補助資金下撥前全部予以拆除。
(四)采取因房施改,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原合法建筑且已經確權的,已不具備農村建房資格的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拆除重建,原則上應按照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拆除重建農村困難家庭住房結合宅基地情況實行規劃建設,原則上不應超過兩層,且應當嚴格按照《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7號)有關規定程序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術導則的通知》(建辦村函(2018)172號)有關技術要求;拆除重建和修繕加固農村危房同時應當符合《浙江省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術指南(試行)》(建村發(2017)251號)有關技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