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是加強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水利部門依法行政的前提條件,更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強河湖管理工作部署的重點任務,對于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與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地區對河道利用的要求越來越高,沿江河開發活動和臨水建筑物日益增多。特別是經濟發達、人口稠密、土地資源緊缺的地區,河道兩側利用程度較高。長期以來,由于河道岸線范圍不明,功能界定不清,管理缺乏依據,部分河段岸線無序、過渡開發,對河道行(蓄)洪帶來不利影響、甚至嚴重地破壞了河流生態環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為貫徹落實全會精神,水利部于2014年印發《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要求依法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明確管理界線,設立界樁等保護標志,推進建立范圍明確、權屬清晰、責任落實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責任體系;2016年5月,省水利廳頒發《浙江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號),明確對列入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名錄的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進行劃定。因此,嚴格劃定、落實河道管理與保護范圍已成為今后河道保護與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北侖位于寧波東部,三面環海,瀕臨東海,北臨杭州灣,南臨象山港。地理坐標介于東經121°38′50″至122°11′00″,北緯29°41′30″至30°01′00″之間。東部峙頭洋面與普陀區交界;南部梅山港洋面與普陀區、鄞州區交界;西部自甬江至象山港洋面與鄞州區接壤,陸地邊界線勘定全長44km;西北部以甬江中心線與鎮海區交界;北部金塘洋面與大榭開發區和舟山市交接。區域陸域面積為614.47km2。
北侖區境處寧紹平原東端。地形西北和中部為丘陵和平原間隔地區,其丘陵屬天臺山余脈,以太白山為起點,主山體向東走向,為北侖區主山區;另一條諸山總稱靈峰山,基潛入海域,分布一群島礁。由靈峰山體相隔,山以西稱長山平原,與鄞東平原連成一體,地坪高程2~3m。山以東為大碶、柴橋平原。越柴橋之獅子嶺、昆亭嶺、廟嶺和黃土嶺為東南丘陵島嶼,稱穿山半島。半島南北兩側棋布大碶、梅山等島嶼20余座。環海山間有峽谷平原,系洪積和海積形成。沖積、坡洪積平原,分布在上傅、上陽等處,形成較寬廣的山間谷地。濱海湖沼平原,主要是大碶平原的高塘、大碶、霞浦一線以南地帶,地勢平坦、地坪高程2~3m。濱海海積平原,主要是高塘、大碶、霞浦以北地帶,大榭島、梅山島、穿山半島有小面積分布。
為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定工作,開展北侖區河道管理范圍劃界編制工作(本次劃界不含大榭)。
北侖區共有河道652條,河道總長約798.38km,水域面積約18.95km2。包括平原水網地區平均河寬5m以上的河道及山區起點斷面以上集雨面積大于1km2的河道。
任務要求為確定河道的管理范圍線,同時確定設立公里樁、界樁和告示牌的數量及其地理位置,并將上述內容繪制于底圖形成劃界成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 年?7 月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 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 年?4 月修改)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 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 年)
6、《浙江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7、《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2011 年)
8、《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014 年修正)
9、《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2019 年?8 月修訂)
10、《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2018 年)
1、《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50805-2012
2、《防洪標準》GB 50201-2014
3、《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
4、《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17
5、《河道建設規范》(DB33/T614-2016)
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7、《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號)
8、《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辦建管發〔2015〕59 號)
9、《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實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 號)
10、《浙江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 號)
11、《關于印發省、市級河道管理范圍劃界技術標準的通知》(浙河?管〔2007〕10 號)
12、《省、市級河道管理范圍劃界技術標準》(2007)
13、《浙江省水利工程標識牌設置指南(試行)》(2016 年?8 月)》
14、《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圍劃界技術導則》(2018 年?4 月)
1、協調一致原則:劃界應加強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控規、單元詳規中的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與銜接,以便于實施與管理。若工程劃界與相關規劃有沖突,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2、尊重歷史的原則:當劃界需求與歷史遺留問題相沖突時,以尊重歷史為準。
3、以人為本的原則: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可與城市綠地規劃相結合,在綠線以內,在不影響水域功能的前提下,水域形態可適當調整。
4、可控原則:為便于主管單位今后對工程的有效管理,現狀占地線
起始點及轉角均標出控制點及控制點坐標。
5、可操作性原則:劃界方案成果是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據,因此劃界成果應便于操作。
6、公眾參與的原則:劃界方案確定后,應征求相關部門、專家、技術人員、民眾等的意見和建議。
為加強對河道堤防等各類水利的管理保護及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保障防洪(潮)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2007 年以來,浙江省、寧波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規定及指導標準,主要如下。
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014 年修正)
一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內的護堤地;
二、三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十米至二十米內的護堤地;
四、五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五米至十米內的護堤地(險工地段可以適當放寬);堤防的保護范圍為護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內的地帶。
2、《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2011 年)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
平原地區無堤防縣級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區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澇河道,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區無堤防鄉級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區域。
其他地區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3、《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圍劃界技術導則》(2018 年?4 月)
有堤防河道劃界標準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主要根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海塘建設管理條例》進行劃定:
一級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線為劃界基準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內的護堤地的外邊連接線;二、三級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線為劃界基準線起十米至二十米內的護堤地的外邊連接線;四、五級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線為劃界基準線起五米至十米內的護堤地的外邊連接線(險工地段可以適當放寬)。
一至三級海塘的河道管理范圍線為劃界基準線起三十米的護塘地的外邊連接線;四至五級海塘的河道管理范圍線為劃界基準線起二十米的護塘地的外邊連接線;有護塘河的海塘應當將護塘河劃入管理范圍。

圖?6-1 有堤防、無規劃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圍示意圖

圖?6-2 有堤防、有規劃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圍示意圖
無堤防河道劃界標準平原地區無堤防縣級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區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澇河道,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其他地區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圖?6-3 無堤防、無規劃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圍示意圖(左:平原地區河道、右:其他地區河道)

圖?6-4 無堤防、有規劃要求的河道管理范圍示意圖
管理范圍線:北侖區共有河道652條,河道總長約798.38km。根據《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圍劃界技術導則》,38條縣級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圍線為臨水線外不小于5m,其余縣級以下一般河道2m。其中,甬江、小浹江以及36條縣級河道已完成劃界工作。
根據《浙江省水利工程標識牌設置指南(試行)》要求,界樁布設于管理范圍邊界位置,直線段≥1處/km,非直線段適當加密;各拐點處1個。已有明顯界限,如圍墻、河道、公路等,且與管理范圍重疊的,可不設置。
界樁點采用石材,形狀為六角棱柱體,高1300mm,寬180mm,?立面從上至下分別標注水利標志、后大河界等信息。
根據《浙江省水利工程標識牌設置指南(試行)》要求,公里樁布設于里程整數位置。本次公里樁每1km河段于河道左右岸管理范圍線上布設。?
公里樁采用石材,下部基座為長700mm、寬250mm、高400mm,上部碑體為長600mm、寬100mm、高50mm,碑體從上至下分別標注水利標志、河道名稱及公里數。
根據《浙江省水利工程標識牌設置指南(試行)》要求,告示牌需布設在工程區域及其管理范圍或保護范圍醒目位置。本次告示牌于河道左右岸管理范圍線上布設,主要布設在居民點等醒目位置。
告示牌采用不銹鋼管或熱鍍管及鋁反光面板,規格為?2300mm×1600mm、面板?1500mm×1000mm。告示牌正面標書政府告示,反面為有關水法律法規宣傳標語。
附件:
北侖區區級以下河道管理范圍劃定工作方案圖紙部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