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類別:十五年一貫制
學校性質:公辦
聯系電話:0574—86872383
學校簡介:
寧波市北侖區陽光學校位于寧波市北侖區新碶街道淮河路520號,是北侖區教育局直屬的唯一一所面向殘障兒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學校。陽光學校建校于2011年9月;2017年6月,為促進融合教育,在岷山學校設立衛星班;2017年9月,成立職業教育實驗班,提供三年職業高中教育;2018年9月,為滿足學前特殊兒童的教育需要,在高塘幼兒園設立學前衛星班。
截止到2023年6月,陽光學校有10個班級,學生106人,其中義務段班級6個、學前衛星班1個、義務段衛星班1個、職高實驗班2個。在職在編教師33人,其中高級教師4人,市名校長1人,區骨干教師3人。
陽光學校以“一切從心開始,這里陽光閃耀”為辦學宗旨,教師秉承“凝聚”“有愛”“擔當”“專業”的精神,以學生為本,為每一名學生制訂個別化教育計劃,評價遵循“沒有最好,只看進步”的理念,建立了“允許差異”的科學發展性評價體系,“讓每一朵花都開出自己的精彩”。陽光學校以“融”為核心價值的學校文化體系,探索出了家校融合、校校融合、社校融合、醫教融合四種教學模式。
陽光學校注重“補償缺陷”,根據學生的發展需求安排康復課。每位個訓老師一個專業領域,針對學生的個訓需求及自身專業特長,選擇個訓學生,保證每個學生的需要領域、優先領域目標得到最多時間的訓練。陽光學校在集體教學中增加團體康復課,探索團體康復教學模式,讓更多學生接受康復訓練。除校內教師進行康復訓練之外,陽光學校與醫院合作,爭取家長支持,形成醫教家三位一體模式。2011年,與北侖區開發區醫院簽訂“醫教結合協議”;2017年,與北侖區骨科醫院簽訂“醫教結合深度合作協議”。康復過程爭取家長參與,在訓練學生的同時,老師也為家長提供視頻等專業協助,幫助家長進行家庭康復訓練。
陽光學校側重“開發潛能,培養優勢”,以“讓每一個生命都精彩”為核心理念開發新生命教育活動,設計出陽光吉尼斯、陽光馬拉松、陽光技能賽、陽光彩虹橋、陽光職業季和陽光達人秀等多樣化的精彩系列活動,通過打造七彩校園、開展生命教育課程、創設豐富的課外活動、開發各類拓展活動、創新“互聯網+生命教育平臺”等多樣化路徑開展精彩系列活動,并利用量表測評、建立成長檔案、星級評價等動態多元的評價方式記錄學生成長與進步,讓學生享受生命的多姿多彩,擁有“出彩”人生。
陽光學校注重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開設有中點、西點、茶藝、家政專業,校內建立職高學生的實習工坊,定期組織職高班學生外出參觀、實習,體驗各種職業,還與北侖職業高級中學、北侖瑪莎米亞食品有限公司、寧波長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簽署“校企合作協議”,并掛牌成立“北侖區特殊學生職業教育實訓基地”,職業技能助推特殊學生走上工作崗位。
北侖區特殊教育指導中心辦公室設立在陽光學校,指導全區隨班就讀、資源教室和送教上門等工作。北侖區特殊教育指導中心積極推動特殊兒童的入學評估與安置工作,解決特殊孩子的安置、轉銜問題,讓每個特殊孩子都得到最適合的教育安置。
陽光學校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先后被評為浙江省標準化學校、浙江省“三育人”先進集體、寧波市教育科研先進集體、寧波市園林單位、寧波市標準型兒童之家北侖區教科研先進集體、北侖區文明校園、北侖區新時代生命教育項目試點學校、北侖區兒童友好試點項目等。學校正逐漸向高標準、現代化、綜合型的特殊教育學校發展。
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加強黨對中小學校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學校治理能力,進一步擴大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全面推進依章治校,保障學生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寧波市北侖區陽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寧波市北侖區陽光學校,簡稱:陽光學校;地址為寧波市北侖區新碶街道淮河路520號;郵政編碼為315800。
第三條?本校由寧波市北侖區教育局舉辦,經寧波市北侖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業務主管單位是寧波市北侖區教育局。
本校為實施十五年制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教育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學校面向北侖區招生,招生對象為3-18周歲的各類殘疾兒童少年。辦學規模為?15?個年級?15?個班級,總體不超過??180?人。
第五條??學校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為:對各類殘疾兒童少年實施學前教育、九年制義務教育和高中段教育。
第六條??學校秉承“一切從心開始,這里陽光閃耀”的辦學理念,校風為“尊重生命,靜待花開”,辦學目標為“讓每一朵花開出自己的精彩。”
第七條??學校的學風為“享受生命,創造精彩”,致力于將學生培養為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社會公民。
第八條??學校的教風為“愛育陽光,智啟芬芳”,致力于打造一支“凝聚、有愛、專業、擔當”的教師隊伍。
第九條??學校堅持“新生命教育”的辦學特色,以“向陽、向上、向善、向美”為校訓,確定校徽為
,確定《點亮生命的陽光》為校歌。
第二章 ?學校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
第十條??學校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健全黨組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學校黨組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學校黨組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按《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員數量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委員會,黨組織關系隸屬于北侖區教育局黨委。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組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學校德育部門同時承擔學校黨建工作部門職責。校內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比照學校同級行政管理人員落實相關待遇,兼職黨務工作者應該計算工作量。學校按一定標準在公用經費中安排基層黨建工作經費并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建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黨組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小學校得到切實貫徹落實。
2.堅持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各方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團結帶領全校教職工推動學校改革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3.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和學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4.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5.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6.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抓好學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學校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7.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嚴格執行“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8.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9.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強化黨建帶團建、隊建,加強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管理,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校長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內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研究擬訂和執行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招生、就業和學生學籍管理。
3.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校思政課教學質量。組織開展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建設文明校園。
4.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預算、大額度支出,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6.加強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與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學校與社會、家庭的聯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學校黨組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黨組織委員會會議是學校議事決策機構,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組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組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不是黨組織委員會委員的行政班子成員可以列席黨組織委員會會議,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組織班子成員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五條??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紀檢干部列席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一般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凡討論研究涉及“三重一大”問題,必須提交黨組織委員會會議研究并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黨組織委員會會議和校務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七條??黨組織委員會會議和校務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認真落實會議形成的決定或決議。實施過程中如需對黨組織委員會會議和校務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變更、調整,應當按照決策程序提出議題并按復議結果執行。
第十八條??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前,黨組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的工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協調配合,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第十九條??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校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少先隊、民主黨派等組織,支持其正常工作的開展,保障其作用的發揮。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學校建立教育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辦學特色,成立家長委員會,增進家校溝通,保障學生家長參與學校管理、教育教學等工作,并制定相應章程,明確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學校重大事項應在黨政主要負責人醞釀提議、充分調研與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交黨組織委員會會議審議,經集體討論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
學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學校建立檔案室,加強各類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各職能部門做好資料的整理、報送工作。
第二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和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明確受理申訴的部門和程序,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健全爭議調解機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就教職工與學校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意見不滿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學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學校明確校車安全管理責任,落實隨車護送人員,嚴格執行接送制度。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法接受教育、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教研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教研組長負責領導、組織教師進行集體教學研究。教研組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按學校安排參加各種培訓和學術活動,貫徹落實教學計劃,完成各項教學任務。
第二十八條??學校認真貫徹《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南》,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思想實際和理解接受能力,構建德育目標體系,突出強調生命教育與公民意識教育。建立健全學校、家庭、社會合力育人機制,優化德育活動過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徑,更好地促進青少年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第二十九條??學校班級包括校內班級和校外衛星班,學校從有利于教育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的原則出發,根據年齡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班學額。輕度班每班最多不超過13名,中度班每班最多不超過10名,重度班每班最多不超過8名。每個班級配正副班主任,共同管理班級事務,保障學生的身心安全,開展德育活動。班主任教師要履行國家規定的班主任職責,加強同生活教師、學校其他人員和學生家長的聯系,了解學生思想、品德、學業、身心康復等方面的情況,協調教育和康復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本著“補償缺陷、發掘潛能”的原則,根據學生需求和教師特長開設各類社團。社團由學校統一建立和管理,每個社團的活動內容和形式由社團負責教師確定,社團成員通過學生自主申報和學校選拔推薦的形式確定。社團每學期需積累成果,通過多種形式在學校展示。
第三十一條??學校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三級管理體制,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計劃,遵循課程改革原則,全面安排基礎性課程和拓展性課程,積極開發校本課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課程體系。
學校按照課程設置標準實施教育教學,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尊重人的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有所長。
學校重視學生的康復訓練,在醫學和教育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學生的實際需求,進行康復訓練,并加強相關研究。
職高段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和學生特點開設專業課,對職高段學生進行職業教育,培養職業道德與職業技能。學校與企業合作,成立“北侖區特殊學生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為學生提供實習機會。
第三十二條??學校采用集體教學和個別化教學相結合的授課形式,實施小班化教學,教學組織形式為單式。漢語言文字為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學校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教學中提倡因材施教,實施個別化教育。教師使用國家規定的教材,每學期制定教學計劃并按計劃教學。學校建立學生的成長記錄檔案,做到一生一案。每個課程采用圖像、文字等適當的形式記錄、體現教育成效。學校利用多元手段進行教學質量監控。
第三十三條??課堂學習中,教師要關注每一個學生,發揮每個學生的主動性,營造愛學、樂學的良好學習氛圍。學業評價遵循“沒有最好,只看進步”的理念,評價關注個體差異與發展潛能。使用無歧視的鑒定和評估方法,注重每個學生在原有基礎上的提高,以發展的眼光評價學生。積極運用現代教育技術,利用檔案袋、影像視頻觀察對比等多種評價方式,采用觀察、記錄、交談等方法,全面體現個別化教育的過程。
第三十四條??學校嚴格執行有關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法規規章,通過日常體育活動以及各類體育競賽活動增強學生體質,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健身習慣與基本的運動技能。
學校通過體育課、課外活動等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學校每年舉辦一次特殊需要學生運動會,以“陽光吉尼斯”的形式每月定期開展特色體育活動,提高學生身體素質和運動技能。
學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定期體檢,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學校完善衛生工作制度,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建設無煙學校。
第三十五條??學校建立心理輔導站,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配備專(兼)職教師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每學期開展一次“陽光達人秀”,展示學生的才藝、特長,展示社團成果。學校重視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學校要對低、中年級學生實施勞動教育,培養學生愛勞動、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從事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根據實際情況對高年級學生實施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提高學生的勞動、就業能力。
第三十七條??學校以數字教育為引領,以推進實現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數字化改革為抓手,積極建設智慧校園,促進教學信息化、資源信息化、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八條??學校營造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積極組織教師推進教學改革和實驗,探索符合學生發展要求的各種教學模式,逐步形成適合特殊學生的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為學生的終身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
第四章 ?學生
第三十九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
第四十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生守則》,遵守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范要求;
(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
(五)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學校按照省、市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嚴格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序。
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四十三條??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四十四條??學校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并可對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五條??學校為非寄宿制學校,家長需每日接送學生上下學。學校為學生提供免費午餐。
第四十六條??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助學金等形式提供資助。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學生會組織,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干部一般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學校支持學生自治,鼓勵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培養現代公民素養與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評教、評校制度,支持學生參與班級和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學校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充分發展。不得歧視學生。
(二)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禁用諷刺、威嚇等方式給學生心理造成傷害。
(三)尊重學生隱私。保護學生個人信息,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學生個人隱私。
(四)不得非法收繳學生財物。為保護學生安全、保障校園秩序,可以對學生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系。
(五)不得隨意處分學生。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聽取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并舉行聽證。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實行學校用人制度。
學校根據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五十一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弘揚愛心與責任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踐行以生為本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條??其他職工按照合同履行崗位職責,學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學校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師訓計劃,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學術研究、考察交流和進修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五十五條??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五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選配、聘任、培訓、考核、評優等制度,切實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升敬業精神、教育理念和業務能力。
教師應當遵照《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享受相應待遇與權利。
第五十七條??學校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等的依據。
學校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在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業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有違約情節的,違約方須依據聘用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學校資產
第五十九條??學校日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條??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學校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對學校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一條??學校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
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學校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并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加強對體育館、科學館、圖書館、勞技室、計算機房等專業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設備、體育器材、圖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設施的閑置和浪費。
第六十二條??學校如遇因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并、分立或終止時,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學校資產安全的方案,并依法進行資產清算。
第六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準后執行,并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監督。
第六十四條??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六十五條??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
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可聘請兼職教師、校外學生輔導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等。
學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區等各類教育基地,定期組織開展校外教育實踐活動。
第六十六條??學校遵循民主、公開、自愿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成立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
學校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學校依靠家長委員會辦好家長學校,制定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活動,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
學校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系機制。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應密切聯系家長,做好家庭訪問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十八條??學校通過加強內部建設,樹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應區域內發揮積極作用,服務于學習型城市建設。
學校配合社區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學校依托社區,開發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
第六十九條??學校依靠街道辦事處、社區、派出所等共同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行為偏差學生的教育,建設平安文明校園。
第七十條??學校建立校友會組織,發揮校友的宣傳、橋梁、教育、助學、咨詢等作用,促進學校發展。
第七十一條??學校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學校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師生交流,加強與港澳臺地區教育合作與師生交流,聘請外籍教師和港澳臺地區教師,面向世界推進教育理念、教育內容、教育方式的創新優化。
學校與各企業開展合作,為職高段學生提供實習機會,推薦優秀畢業生到合作企業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均依照民主程序進行。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決策機構通過,并經寧波市北侖區教育局核準,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實施,章程正式文本應當自備案之日起15日內發布,向學校內部和社會公開。本章程修改需由黨組織委員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方可進行。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處,以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黨組織委員會負責解釋。
招生范圍:
1.招生總體要求
具有寧波市北侖區戶籍,且持有殘疾證,有一定學習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取得當年度北侖區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積分分數的區外戶籍適齡幼兒、兒童(需入學評估安置方式為特校就讀,并待區內戶籍適齡兒童錄取完成后,視學額剩余情況定)。
2.各學段具體要求
學前教育段:年滿3周歲且未滿6周歲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幼兒或持有延緩入學證明的適齡兒童,持有殘疾證或醫院相關殘疾/障礙診斷證明,具備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學習能力。
義務教育段:年滿6周歲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持有殘疾證,具備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學習能力。年滿7周歲的,另需提供延緩入學證明。
職高教育段:年齡在15周歲到18周歲之間、有能力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持有殘疾證的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初中隨班就讀的初中畢業生。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學習能力,無嚴重的情緒、行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