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我區質量強區建設,極大地激發了我區廣大企業(組織)申報政府質量獎的熱情,更好地順應梯隊培育,參照省、市政府質量獎做法,我局修訂了《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評獎范圍、重點導向、評審程序等進行了調整。積極鼓勵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和隱形冠軍等成長型企業以及服務業和建筑業組織做大做優做強。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請于2024年10月17日17點前將書面意見(單位請加蓋公章)傳真至區市場監管局。
聯系人:史妙春,聯系電話:0574-89383912,傳真:0574-89383880。
區市場監管局
2024年10月8日
北侖區人民質量獎是我區在質量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具有非常高的權威性、影響力和認可度。它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為推動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區,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重新修訂了《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
(一)政策銜接需求。由于《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2022年修訂)》相繼進行了修改,對評獎范圍、重點導向、評審程序等進行了調整,我區目前實行的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顯現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經濟高質量發展新形勢,對政府質量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為了與新修訂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辦法更好地銜接,利于培育我區更多的政府質量獎企業去爭創更高質量榮譽,需要再次對《管理辦法》加以修訂完善,進一步規范評審行為,確保評審結果的科學、公正。
(二)重點導向需求。鑒于我區的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數量位居全市前列的情況,并參照省、市政府質量獎做法,將在《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中》新增質量創新獎2名,授予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和隱形冠軍等成長型企業以及服務業和建筑業組織,進行重點導向,鼓勵其做大做優做強,助力區委、區政府“大優強”培育工程。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條,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的總則、組織管理、申報條件及程序、 評審程序、獎勵及經費、監督與管理、附則七個部分做出了相應規定。
(一)總則。總則明確了設獎的目的、依據、獎項的類別及授予對象、評審周期、原則、標準。
(二)組織管理。主要明確了質量獎評審工作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及評審組的組成和職責。
(三)申報條件及程序。主要明確了組織申報的基本條件和申報、推薦程序。
(四)評審程序。規定了評審過程中的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合議評審、審查表決、初選公示、審定批準等七個環節的總體要求。
(五)獎勵及經費。明確了獎勵形式、獎勵經費安排和使用要求。
(六)監督與管理。明確了評審工作監督組建立、評審紀律、獲評榮譽稱號及標識使用以及撤銷榮譽、停止使用標識的情形。
(七)附則。主要規定了辦法施行日期和負責解釋單位。
四、下一步計劃和建議
一是抓緊印發《管理辦法》。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審示意見,修改完善《管理辦法》,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二是跟進落實實施細則。根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制定印發《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三是分解細化工作任務。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設立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獎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明確分工,扎實有序推進評審各項任務安排。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質量強區建設,規范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浙政辦發〔2019〕6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甬政辦發〔2022〕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設2個獎項,包括質量獎和質量創新獎。
區政府質量獎主要授予在北侖區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產品制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且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突出的組織。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為業務性質績效評價活動,每屆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家、質量創新獎獲獎組織不超過2家。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在申報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各街道辦事處、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原則上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實施。
第六條 ?鼓勵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數字經濟、生命健康、新材料、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等新興行業企業申報;支持馳名商標(行政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省級隱形冠軍、“品字標”品牌等獲得組織以及成效顯著的新經濟新業態組織申報。
第二章 ?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的開展和評審,設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評審委),下設區評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評審辦),區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
第八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的質量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區評審委主任由分管區領導擔任,區評審辦主任由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區評審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區政府審定批準的擬獲獎組織名單。
第十條 ?區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工作程序等;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受理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四)負責評審員的聘任、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社會各界所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督促獲獎組織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加強區政府質量獎榮譽宣傳,規范獲獎榮譽使用管理;
(六)承擔區評審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商會)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的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組織發動工作。
第三章 ? ?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二條 ?北侖區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產品制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符合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十三條 ?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在北侖區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運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實踐中取得顯著績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特別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工業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上年度達到A、B檔(對規模以下企業不作要求),其他組織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度居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先進水平。
(七)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被立案,未發生有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告。由區評審辦發布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二)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通告或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區評審辦遞交申報表、自我評價、證實性材料,提出申報。
(三)申報審核和推薦。各街道辦事處、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申報組織申報材料的審核和推薦。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區評審辦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資料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原則上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不超過獲評總數2倍的區政府質量獎(包括質量獎、質量創新獎)參評組織進入現場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應當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實施回避制,評審員不得參與相關利益關系組織的評審工作。必要時邀請行業組織或行業主管部門專家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八條 ?審查表決。區評審辦根據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從高到低順序確定質量獎和質量創新獎分別不超過3家、2家的初選授獎組織名單報區評審委,區評審委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初選授獎組織名單,初選授獎組織須獲與會成員半數以上得票。
第十九條 ?初選公示。進入初選授獎組織名單在區級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區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區評審委審查。
第二十條 ?審定批準。經公示確定擬授獎名單,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對質量獎、質量創新獎獲獎組織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并頒發獎杯(牌)和證書。同一組織已獲質量創新獎后再獲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在扣除質量創新獎所獲獎勵經費后差額計發。
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管理水平,爭創中國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 ?獎勵經費及評審、管理經費納入區市場監管局的部門預算。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評審委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四條 ?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區評審辦可報區評審委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和獎勵經費,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予以披露,5年內該組織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公開有關資料信息(商業秘密除外)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成為其他組織改進質量管理、提升整體質量水平的引領者。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或服務宣傳。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稱號,停止使用并收回區政府質量獎標識,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等發生重大問題,在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四)破產倒閉、自行關閉、被強制吊銷證照的。
第二十八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參與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評審辦負責解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侖政辦〔2020〕3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區評審辦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7日在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0條。
區市場監管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