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4年4月12日制定出臺了《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文件,為貫徹落實浙財綜〔2024〕9號文件精神,寧波市出臺了《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甬財綜〔2024〕496號)。為了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配套費征管,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北侖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 二、起草依據 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甬財綜〔2024〕496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三、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和對象 將原征收范圍“北侖區(寧波開發區)行政管轄范圍內”按現行國土空間規劃概念調整為“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對象由“各類房屋建筑物工程項目(包括臨時建筑工程)”調整為“各類工程項目”,含臨時建筑。 (二)征收標準 l 住宅項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平方米,地下建筑50元/平方米; l 非住宅項目:地上建筑140元/平方米,地下建筑100元/平方米; l 商住混合建設項目: 地上建筑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和收費標準分別征收,地下建筑如無法區分住宅與非住宅建筑面積時,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比例確定項目類別分別征收; l 臨時建筑項目:住宅按50元/平方米,非住宅按100元/平方米征收;臨時建筑因規劃調整批準為永久建筑的,按對應標準補繳。 (三)征收方式 l 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l 對于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須告知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在項目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l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按實補交或退還配套費差額。申請辦理退還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向征收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由征收部門核準后轉交財政部門辦理退付。 (四)減免政策 減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減免條件的建設項目經審批后予以減免。 四、新舊政策對比 一是征收范圍由“北侖區(寧波開發區)行政管轄范圍內”調整為“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二是征收對象由“各類房屋建筑物工程項目(包括臨時建筑工程)”調整為“各類工程項目”,三是征收標準較原有標準有一定的提高,四是減免條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與原有減免條件相比相對減少。 五、政策適用和施行日期 政策適用全區,由區財政局與區住建局印發,自2024年6月12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 六、注意事項 《關于修訂<寧波市北侖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侖建〔2022〕96號)文件同步廢止。國家另有規定或新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解讀機關 解讀機構:區財政局 ? ? ? ? ?解讀機構:區住建局 解讀人:沈老師 ? ? ? ? ? ? ?解讀人:李老師 聯系方式:0574-89384873 ? ? 聯系方式:0574-89383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