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各單位: 《寧波市北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寧波市北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市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4〕56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土地級別4-6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5元計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計算;7-8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8元計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增加補償。 (四)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房屋標準容積率:工業、倉儲用房為1.0;機關團體、新聞出版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級4-5級為2.0,其他房屋地段等級為1.5,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為1.0。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1.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15%;非住宅房屋為30%。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和臨時安置費標準,給予六個月的臨時過渡費補助。 (二)住宅房屋購房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資金(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貨幣補償補助資金)金額兌換成房票,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住宅房屋為期房的,憑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的,不予補助。 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已經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可按前款規定給予購房補助。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0%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積部分,10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按該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房屋評估價值結算。 (五)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及附屬物。 (二)本規定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侖政〔2021〕42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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