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部門 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 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1 | 寧波市北侖區水利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按銷售額的0.8‰計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噸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利廳聯合發文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為減輕企業負擔,2015年10月1日起,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 稅務部門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