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河湖庫疏浚項目管理,推進河湖庫疏浚砂石綜合利用,根據《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關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水河湖〔2019〕58號)《省發展改革委等15單位關于促進我省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0〕37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堅持保護優先、政府主導、從嚴審批、嚴格監管,嚴禁以清淤疏浚名義行采砂之實,加強河湖庫疏浚項目管理,切實保障疏浚砂綜合利用規范有序。
二、規范疏浚項目審批管理
(一)嚴格疏浚規劃編制
各地要按照河湖庫行洪蓄洪、航運發展以及生態環境修復保護的需要,依據河湖庫淤積情況,堅持科學論證、確有必要原則,組織編制河湖庫疏浚規劃(包含疏浚內容的相關規劃)。疏浚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并與航運、漁業等規劃銜接,規劃期限為5~10年。
省級河道的疏浚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省相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起止點在同一設區的市范圍內的省級河道的疏浚規劃,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按照市級河道專業規劃編制和批準。市級河道的疏浚規劃由河道所在地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相關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和鄉級河道的疏浚規劃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相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河湖庫疏浚規劃是河湖庫疏浚、砂石利用與監管的依據。
(二)嚴格疏浚項目審批
疏浚是河道治理的重要措施,疏浚項目涉及政府投資、防洪安全、環境影響等因素,實行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程序。
疏浚項目應由項目法人組織編制技術文件,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前,應經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航運等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疏浚項目,應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突發洪水、地質災害等造成河道局部淤積影響行洪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疏浚,應急疏浚的相關工程內容納入水毀工程實施方案,同水毀工程一并上報申請救災資金,同步組織實施,盡快消除安全隱患。實施方案應提供受災前后河道行洪能力的影響評估材料和疏浚量。
疏浚項目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航道的,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嚴格疏浚項目技術文件編制及技術審查
疏浚項目應科學編制設計文件,符合疏浚規劃,明確疏浚實施的必要性、疏浚范圍、控制高程、疏浚斷面、疏浚量、疏浚機具、疏浚期限,疏浚施工和砂石運輸、堆放、利用等具體安排,疏浚對河勢、防洪、供水、航運、生態、基礎設施等的影響分析及擬采取的防治與補救措施,疏浚項目監管責任、監管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應急疏浚項目應編制應急疏浚方案,重點明確項目實施的必要性、疏浚量、疏浚控制要求、施工組織安排及安全防護措施等,不得超范圍、超深疏浚原河床斷面。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疏浚項目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嚴格審查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合規性、合理性,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疏浚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基礎設施安全等產生不利影響,作業方式、疏浚機具、疏浚規模、疏浚期限是否與工程量相匹配,砂石運輸、堆放、利用處置方式是否合理,疏浚砂綜合利用監管措施和責任安排是否有效可行等。必要性不足、論證不充分、方案不可行、措施不合理的,項目設計方案不得審核通過,不得批準實施。
三、規范疏浚項目過程管理
(一)壓實主體責任
疏浚項目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責任,加強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疏浚項目審核和現場監督管理。
(二)加強現場監管
疏浚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疏浚設計方案開展疏浚作業,不得擅自變更疏浚范圍、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疏浚期限等,不得超范圍、超深度、超期限、超批復量疏浚,確需變更的,須原審批單位按程序批準。
嚴格落實疏浚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嚴禁未經審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堆場,嚴格落實疏浚過程中生態敏感區、航道、工程安全防護區等區域的有效保護措施,按要求設置疏浚公示牌并保證投訴舉報電話暢通。
(三)加強驗收管理
疏浚項目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開展水下地形復測、場地平復、生態修復等工作,撤離施工機械及管理、生活設施,恢復疏浚作業區域河湖面貌。疏浚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疏浚項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參與驗收,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加強信息化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疏浚項目實施單位加強數字化智能化監管。疏浚砂石的運輸、過駁、裝卸、堆存等環節要嚴格落實河湖庫砂石采運電子管理單制度,積極推進基于北斗等技術應用的數字圍欄設置、疏浚機具定位、疏浚高程控制、疏浚量精準管控、高清視頻監控、運砂車船管控、自動稱重計量等數字化智能化監管。
四、規范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
(一)加強疏浚砂綜合利用過程管理
在河湖庫(含河道、湖泊、水庫、山塘、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管理范圍內實施的疏浚項目,涉及砂(石、土)需上岸進行利用的,均納入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疏浚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處置,優先保障河湖庫保護等水利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公益性工程,在此基礎上確有余量的可兼顧市場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河湖庫疏浚砂綜合利用工作方案,明確可利用量、上岸方式、堆放場地、處置方案以及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內容。建立政府主導、水利主管、企業主營、集約處置的河湖庫疏浚砂綜合利用模式,實現河湖庫疏浚及砂石上岸、運輸、加工、儲存、銷售等全過程統一管理。
疏浚砂綜合利用收入應納入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主要用于河湖庫保護治理、管理。
(二)加強涉砂違法違規行為處置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河湖庫疏浚作業和疏浚砂綜合利用監督管理力度,對于在疏浚項目實施中存在超范圍、超深度、超期限、超量疏浚作業開采砂石的,或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疏浚作業的,按照非法采砂依法嚴肅查處。
五、建立健全疏浚砂綜合利用保障體系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河湖庫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工作,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協調機制,形成政府主導、水利牽頭、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落實河湖長責任人、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現場監管責任人和行政執法責任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疏浚規劃后評估制度,加強疏浚項目的監管及技術指導工作。
(二)加強部門協同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與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的業務協同,形成部門信息共享、定期會商、協同聯動、合力監管的管理模式。強化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及檢察公益訴訟的協作機制,針對疏浚項目中的非法采砂問題,開展跨部門執法協作,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堅決防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
(三)加強監督問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疏浚砂綜合利用的監管,建立健全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督查工作機制,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責任。對疏浚項目管理工作中問題突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四)落實社會監督及信息公開
各地要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依法公開河湖庫疏浚的規劃、年度項目清單,疏浚項目現場應設立公示牌,公開項目信息、有關責任人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強化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確保疏浚項目實施規范有序。各地要做好省河湖庫采砂與疏浚管理平臺的信息填報工作,及時將批復的疏浚規劃、年度項目清單以及疏浚項目的基本信息與進展情況報送平臺,未納入平臺擅自開展的疏浚項目一律視為非法采砂。
本意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河湖庫疏浚砂石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水河湖〔2021〕9號)同時廢止。其中已列入本年度計劃正在實施的疏浚項目仍按照原文件實施,已列入本年度計劃但未實施和擬列入下一年度計劃實施的疏浚項目(含延續項目)按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