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9只,其中6只作為檢驗樣品,3只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表1 自鎮流LED燈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標志 | GB 24906-2010 |
2 | 互換性 | GB 24906-2010 |
3 | 意外接觸帶電部件的防護 | GB 24906-2010 |
4 | 絕緣電阻 | GB 24906-2010 |
5 | 介電強度 | GB 24906-2010 |
6 | 機械強度 | GB 24906-2010 |
7 | 燈頭溫升 | GB 24906-2010 |
8 | 耐熱性 | GB 24906-2010 |
9 | 防火與防燃 | GB 24906-2010 |
執行其他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復檢時所檢測的樣品為備用樣品。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24906-2010 ?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鎮流LED燈 安全要求
現行有效的其他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該項目的實測值以及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該項目的實測值以及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值。
?
3.3 綜合結論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產品為“不合格”。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明示質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細則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判定被抽查產品為“所檢項目符合明示質量要求,未達到××標準規定”。(注:××為具體標準名稱)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明示質量要求,且符合本細則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判定被抽查產品為“所檢項目符合本次監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