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除網約房安全風險隱患,預防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持續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北侖區實際,我局起草了《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公眾可在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間,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發至:blqwyf@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二、信函郵寄至: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新碶街道明州路777號北侖區公安分局(郵編315800),信封請注明“《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話方式反饋至:0574-86775262;聯系人:李科迪。
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
2025年8月18日
網約房作為新興住宿服務業態,其靈活多樣的服務模式有效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元化住宿需求,為盤活城鄉居民閑置房產資源、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注入了新動能,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認可。然而,由于監管體系尚不健全,部分經營主體存在違規經營行為,導致治安管理、消防安全、鄰里關系等方面出現諸多風險隱患,亟需通過制度建設予以規范。
為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區分局牽頭組織起草《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的制定旨在構建權責明晰、協同高效的網約房監管體系,推動行業規范有序發展,切實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二、制定依據
網約房房源需經備案后營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網約房經營者需報備入住人員信息,對根據《寧波市出租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通過互聯網渠道發布房源、預訂并完成交易的居住出租房,相關經營者應當登記出租房信息和出租人身份等安全管理信息,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按日或者按小時結算住宿費用的,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范和所在住宅小區管理規約,按照規定及時采集住宿人員信息并向公安機關報送。
三、主要內容
1. 劃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 堅持系統治理,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監管邊界與執法重點,建立權責對等、運轉協調的行政監管體系,確保監管無死角、責任全覆蓋。。
2. 規范經營者報備程序。 圍繞 “放管服” 改革要求,明確經營者開辦的硬性條件與便捷的報備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導市場主體合法合規經營。
3. 落實經營者安全責任。 緊扣治安、消防、衛生等關鍵環節,細化經營者的日常管理責任與安全保障義務,從源頭上防范安全風險。
4. 嚴管住宿人員相關責任。 明確入住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強化法治宣傳與教育引導,倡導文明入住、安全入住,共同維護良好的住宿環境。
5. 嚴控平臺運營管理責任。 壓實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其嚴把技術審核關、信息安全關,發揮平臺在源頭管控中的關鍵作用。
四、管理執行標準
網約房經營者在經營網約房之前,需準備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件、網約房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網約房經營場所的平面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情況、從業人員名單及有效健康證明等材料,并將所有材料通過“浙里辦”中的“網約房管理一件事”模塊申請報備,在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通過之后,系統會自動生成房源碼,網約房經營者即可下載使用,所有通過平臺上線的網約房均需取得房源碼。通過房源碼,便于旅客登記身份信息,同時便于各職能部門掌握網約房底數及經營狀況。
第一章 ? 總 ?則
第一條 為消除網約房安全風險隱患,預防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持續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北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網約房的經營、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房源、接受預訂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及其他可以提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不包括有條件申領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本辦法所稱網約房平臺是指為網約房經營者提供發布房源信息的網絡服務平臺。
第二章 ?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一)區公安分局
負責網約房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經營者和入住人員落實治安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及時妥善處置涉及網約房的糾紛及治安、刑事案件。
(二)區住建局
負責網約房房屋結構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做好網約房裝修安全監督、用于網約房經營的自建房質量安全檢查和處置等工作。
(三)區市場監管局
負責網約房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網約房經營主體依法登記,審查和發放網約房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區文廣旅體局
負責做好用于民宿(客棧)網約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區消防救援局
負責網約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網約房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處置。
(六)區應急管理局
對網約房的應急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其他部門開展網約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區衛健局
負責網約房的衛生監管工作。
(八)區委網信辦
負責網約房平臺上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舉報受理。
(九)屬地街道
配合區級職能部門開展網約房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章 ?條件和報備程序
第五條 用于經營的網約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房屋權屬明晰;
(二)建筑、房屋結構、消防、衛生條件和用電、用氣、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配置符合相關標準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設備和系統,確保信息實時準確采集上傳;
(四)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技防措施,在主要出入口、通道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高清視頻監控;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五)具備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房屋門、窗應當符合防盜要求,臨街或易翻越、易墜落門、窗應當設置安全防范設施;
(六)符合所在住宅小區管理規約;
(七)其他法律法規應當滿足的要求。
第六條 禁止在違法建筑、地下空間、移動性或臨時性構筑物、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危險房屋、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的不宜用于網約房經營的建筑經營網約房。
第七條 經營網約房,應當報備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
(三)信息采集設備安裝證明文件、技防設備安裝證明文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安全防范設施設備配備情況;
(六)經營場所房間的平面圖;
(七)從業人員名單及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八)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網約房經營者經營前,應當根據以下程序進行報備:
(一)網約房經營者在網約房平臺發布信息前,應當先通過“浙里辦”中“網約房管理一件事”模塊申請報備;
(二)申請人申請報備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補正材料后,公安機關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三)線上復核通過后,系統自動生成房源碼,網約房經營者可下載保存使用;
(四)各行政職能部門需現場復核的,應當于線上復核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對網約房經營場所組織現場復核,提交現場復核意見;現場復核未通過的,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房源碼暫停使用。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有經營行為的網約房經營者,須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報備。
網約房經營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備,報備程序同上。
網約房經營者退出經營的,應當通過“浙里辦”中“網約房管理一件事”模塊申請注銷,申請注銷后,系統自動注銷房源碼。
第四章 ?網約房經營者責任
第九條?在網約房平臺發布房屋經營信息、房源信息前,應當取得房源碼。
第十條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護個人隱私,維護住宿人員合法利益。定期檢查網約房各類設施設備和網約房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狀況,入住前對入住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住宿人員實名登記制度,確保住宿人員登記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入住時間、退房時間、房間詳址等信息真實、有效、完整、規范,并實名、實數、實情、實時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
第十二條 接待外國人入住時,應當在外國人入住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派出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涵蓋住宿人員的姓名、性別、國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證件種類、證件號碼、入住時間、入住房間等信息。外國人退房后,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派出所報送其退房時間。
第十三條?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應當遵守公安部“五必須”規定:
(一)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
(二)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
(三)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
(四)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須在發現以下可疑情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1.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身份關系明顯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被麻醉、被脅迫等情形的;
3.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與不同人入住,又沒有合理解釋的;
4.其他可疑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來訪人員管理制度。入住前對入住人員進行來訪人員登記提醒,接待來訪人員時要求登記來訪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訪問時間、人員關系等信息,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
第十五條?建立可疑情況報告制度,發現住宿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六條 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需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措施,并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提供電競房服務的,應當在電競房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張貼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在預訂、入住環節明確向其告知電競房不接待未成年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有未成年人違規進入、未實名登記擅自進入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網約房經營者應當落實公共衛生要求,科學配置衛生設施,落實環境清潔消毒,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嚴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個人等相關信息,嚴禁在網約房內部非法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
第十九條 嚴禁發布虛假房源、虛假地址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網約房住宿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網約房住宿人員具有以下責任:
(一)應當向網約房經營者主動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信息登記,不得留客住宿或私下轉讓床位;
(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不得亂扔垃圾、制造噪音,不得妨礙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三)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不得利用網約房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五)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網約房內;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網約房平臺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約房平臺具有以下責任:
(一)建立數據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二)要求網約房經營者在發布房源時必須使用真實信息;
(三)網約房平臺接到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通報后,應當對本平臺相關房源開展的處置工作進行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平臺、網約房住宿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和浙江省、寧波市另有新出臺規定的,從其規定。
《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在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特此說明。
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