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認定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具體指什么?這篇帶您了解! 一、關鍵詞1:工作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 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 加班時間。 二、關鍵詞2:工作場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 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 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 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三、關鍵詞3:因工作原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包括但不限于: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傷害; 因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到傷害; 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 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四、這些知識也要知道 上下班途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 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屬于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 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且申請人不能證明職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六、居家工作工傷認定 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