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關于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的決策部署,扎實推進糾治旅游行業亂象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場環境,現將近期我局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件通報如下,以期達到以案為鑒、以案促改的警示效果。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寧波市北侖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獲得線索,依法對“XX旅游”微信視頻號進行遠程勘驗檢查。經查,該視頻號運營主體為“寧波XX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侖XX門市部”,其在未取得任何具備資質組團社書面委托的情況下,擅自通過視頻號發布“北侖XX團隊出發韓國”“北侖XX團隊出發港澳”“特價寧波出發泰國”等包價旅游產品信息,公開招徠旅游者,且未在招徠過程中向旅游者明示組團社名稱、委托招徠授權書以及旅游產品的具體內容、標準等法定信息。
二、違法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1.主體定性:涉事門市部雖冠以“旅行社”名稱,但實為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非獨立企業法人,未單獨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不得以自身名義獨立經營包價旅游業務。其行為主體身份符合《浙江省旅游條例》中“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的界定。
2.行為定性:該門市部以自身名義發布、推銷包價旅游產品,其行為核心是“招徠”。《浙江省旅游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以包價旅游服務產品招徠旅游者的,應當事先取得組團社的委托,并在招徠時向旅游者明示組團社信息、招徠委托書以及包價旅游服務產品的內容和標準。招徠的旅游者應當由組團社組織出行。”當事人未取得委托擅自招徠且未履行告知義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處罰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旅游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對于此類違法行為,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處理結果及裁量考量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屬實,但在調查過程中能承認錯誤、配合調查,并立即刪除違規信息、積極整改,且屬兩年內首次被查處,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據《浙江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辦法(修訂)》的相關規定,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我局決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
四、案件警示與工作要求
此案暴露出部分旅游服務網點及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合規經營觀念缺失,利用網絡新媒體平臺違規開展招徠活動等問題,是當前旅游市場秩序整治的重點之一。該案的依法查處,彰顯了我局嚴格執法、維護《浙江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權威的堅定決心。為切實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嚴守資質底線,依法合規經營: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服務網點(門市部)不得以自身名義從事招徠、組織、接待等包價旅游業務。如需開展相關招徠活動,必須事先取得所屬旅行社或具備資質組團社的正式書面授權,并在經營場所及宣傳資料中明示。
2.規范宣傳招徠,履行告知義務:各經營者在通過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網站、微信、短視頻平臺等)進行旅游產品宣傳推廣時,必須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在招徠旅游者時,必須依法、主動、全面地向旅游者明示組團社名稱、委托授權關系、旅游產品詳細內容、標準、價格構成及風險提示等法定信息,保障旅游者知情權。
3.強化內部管控,落實主體責任:各旅行社要切實履行對分社、服務網點的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嚴禁以“掛靠”“承包”等形式放任服務網點違規經營。要定期開展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并糾正違規行為。
4.認清違法成本,自覺接受監督:各旅游經營者須充分認識違法違規經營帶來的法律風險、經濟風險及信譽風險。我局將持續運用線上線下多種監管手段,加大對旅游市場,特別是通過網絡平臺違規經營行為的巡查與懲處力度,對查實的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并將處罰信息納入信用記錄。
五、對旅游者的提示
請廣大旅游者在選擇旅游產品時,增強辨識能力與風險防范意識。務必查驗組織方是否具備《營業執照》及《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是否出示了有效的旅行社委托招徠授權文件。對于通過個人賬號、非正規渠道發布的,尤其是價格明顯異常、信息模糊不清的旅游產品宣傳,要保持警惕,主動要求簽訂規范旅游合同,明確權利義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需要全行業的共同努力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各旅游經營者應從此案中汲取深刻教訓,立即開展對照檢查,切實規范自身經營行為。我局將繼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嚴查各類旅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共同營造我區安全、有序、優質的旅游消費環境。
寧波市北侖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