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進一步加強油煙污染源頭管控工作,改善空氣質量,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組織起草了《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相關建議和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建議和意見(注:為保證意見征求、異議處理的客觀、公正,單位反映問題,須加蓋公章;個人反映問題,須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1.聯系人:江老師;
2.電子郵箱:764671140@qq.com;
3.傳真:0574-86781555;
4.郵件:北侖區長江南路292號503辦公室;
5.聯系電話:0574-86784468;
6.反饋建議和意見時間:2026年6月22日至7月22日。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
2026年6月22日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切實解決露天燒烤帶來的環境污染及市容秩序問題等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組織起草了《寧波市北侖區關于劃定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第二百五十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依據《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居民住宅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地等周邊區域劃定禁止露天燒烤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區域內從事露天燒烤活動或者為露天燒烤活動提供場地,故調整制定本《通告》。
三、重點內容
????1.明確禁止露天燒烤區域
明州路-長江路-黃山路-新大路合圍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含邊界道路兩側。
東盤山路-聽海路-三山大河合圍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含邊界道路兩側。
2.明確禁止露天燒烤時段
全年全時段。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3.明確法律責任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燒烤區域有任何形式的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對違反該規定的,根據《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寧波市北侖區關于調整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有效控制露天燒烤污染,全力推進我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和《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決定劃定我區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現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燒烤區域
明州路-長江路-黃山路-新大路合圍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含邊界道路兩側。
東盤山路-聽海路-三山大河合圍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含邊界道路兩側。(具體見附圖)。
二、禁止露天燒烤時段
全年全時段。
三、法律責任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條第四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對違反該規定的,依據《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止燒烤區域內發生露天燒烤行為的,可撥打12345進行投訴、舉報。
五、禁止燒烤區域范圍將根據我區城市建設發展適時調整。
六、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施行后,原《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的通告》(侖政告〔2024〕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侖區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示意圖
北侖區新劃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示意圖


起草單位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在草擬《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后,于2026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在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意見征求情況反饋如下:
截至 2026年7月22日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通過上述三種反饋渠道共收到社會公眾反饋信息0條,即未收到針對《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疑問咨詢或其他相關意見。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