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北侖區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組織起草了《寧波市北侖區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相關建議和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建議和意見(注:為保證意見征求、異議處理的客觀、公正,單位反映問題,須加蓋公章;個人反映問題,須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1.聯系人:邢海賓、鄭澤凱;
2.電子郵箱:2478880467@qq.com;
3.傳真:0574-86781555;
4.郵件:北侖區長江南路292號503辦公室;
5.聯系電話:0574-86781562、86784468;
6.反饋建議和意見時間:2026年6月22日至7月22日。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
2026年6月22日
一、起草背景
根據統計,移動源排放已成為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來源,其中重型貨車和高污染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更是明顯高于其余車輛和非道機械,而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是做好移動源污染防治的重要舉措。同時《浙江省2026年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要求沿海港口區域于2026年10月15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因此為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治理,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組織起草了《寧波市北侖區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根據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區政府決定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非道路移動機械指裝有柴油發動機的機械和可運輸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機械(包括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非公路用卡車等)、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機場地勤設備等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實施時間和區域
2026年10月15日起,以下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1、海—無名道路—進港路(自新世紀集裝箱物流公司大門口紅綠燈處起,至海河路交匯處止)—海河路延伸線—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2、大碶疏港高速-廬山中路-人民北路-泰山路-鳳洋一路-進港路-閩江路-泰山路-七九省道-云臺山路-?中河路-壩頭路-大碶疏港高速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3、海—梅山灣水道—問津路—鹽田大道—梅東疏港連接線—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4、海—洋沙山路-聽海路--三山大河—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5、海—關外碼頭—三菱化學碼頭—關外路—環島北路—威爾路—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6、海—無名道路—白中線(自白洋線路口起,至進港公路交匯處止)—無名道路—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一)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產的編碼登記為X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中的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
四、有關要求
(一)鼓勵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執行應急搶險救災任務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完成申報登記外,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還應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督促所管轄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登記工作,未申報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進場作業。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予以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程機械使用中監督抽測、超標后處罰撤場的監管制度。
本通報自2026年10月15日實施,有效期5年。原《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侖政告〔2020〕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侖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圖
北侖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圖

(一)海—無名道路—進港路(自新世紀集裝箱物流公司大門口紅綠燈處起,至海河路交匯處止)—海河路延伸線—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二)大碶疏港高速-廬山中路-人民北路-泰山路-鳳洋一路-進港路-閩江路-泰山路-七九省道-云臺山路- 中河路-壩頭路-大碶疏港高速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三)海—梅山灣水道—問津路—鹽田大道—梅東疏港連接線—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四)海—洋沙山路-聽海路--三山大河—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五)海—關外碼頭—三菱化學碼頭—關外路—環島北路—威爾路—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六)海—無名道路—白中線(自白洋線路口起,至進港公路交匯處止)—無名道路—海構成的封閉圈內(不含邊界道路)。
起草單位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在草擬《寧波市北侖區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后,于2026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在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意見征求情況反饋如下:
截至 2026年7月22日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通過上述三種反饋渠道共收到社會公眾反饋信息0條,即未收到針對《寧波市北侖區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疑問咨詢或其他相關意見。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