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北侖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市場秩序,強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數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制定本布點規劃。 一、規則事項 規劃北侖區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經營布點方案,落實煙花爆竹零售準入準營,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申辦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堅持一手抓要件審查,一手抓現場審核,從源頭上嚴格把關。 二、北侖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則 為嚴格落實《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政策要求,北侖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采取從嚴從緊、控制總數的原則,根據北侖區煙花爆竹禁止經營燃放區域以外的村(社區)數量,同時考慮到部分邊遠街道煙花爆竹經營燃放需求較高的因素,全區煙花爆竹零售店規劃總數為22家。具體布點規劃數量如下表: 北侖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表 序號 | 街道名稱 | 規劃總數(家) | 1 | 新碶街道 | 1 | 2 | 小港街道 | 2 | 3 | 大碶街道 | 2 | 4 | 柴橋街道 | 3 | 5 | 霞浦街道 | 2 | 6 | 戚家山街道 | 1 | 7 | 春曉街道 | 3 | 8 | 梅山街道 | 2 | 9 | 白峰街道 | 3 | 10 | 郭巨街道 | 2 | 11 | 大榭街道 | 1 |
| 合計 | 22 |
三、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北侖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 (二)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三)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四)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 (五)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六)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七)零售場所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要求。 四、其他要求 (一)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不得走街串巷銷售、離店經營、沿街擺賣,做到專人管理、專人銷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條件。 (二)零售經營單位采購煙花爆竹后,須由批發經營單位統一配送到銷售經營網點,各零售點不得自行運輸,堅決杜絕使用客運車輛和無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煙花爆竹。 (三)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四)零售經營單位應在經營場所張貼禁放區域宣傳資料,銷售煙花爆竹應實名登記并向購買者發放《禁放宣傳告知書》,履行告知義務。 (五)零售經營單位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煙花爆竹經營條件的要求。 五、附則 本布點規劃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由寧波市北侖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寧波市北侖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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