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制定背景 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寧波市人民調解條例》《寧波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關于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20〕34號)《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甬司發〔2019〕1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內容及管理執行標準 1.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按件計獎:區分簡易糾紛、一般糾紛、疑難復雜糾紛、重大糾紛、重特大糾紛等類別,結合爭議標的、涉案人數、風險等級執行差異化獎補標準;明確不予補貼、不納入獎補范圍的負面情形,嚴把案件質量關口。 2.人民調解與行政爭議調解銜接補貼:對訴前、復議前及審理過程中成功化解的行政爭議案件,按一般、重大、疑難三個檔次發放補貼,要求案件全程歸檔、閉環管理。 3.調解案例報送獎勵:對上報的優秀調解案例,按區級、市級、省級、國家級錄用層級發放獎勵,同一案例按最高級別計發,不重復獎勵。 4.調解員等級及榮譽獎勵:對獲評四級至一級調解員且年度考核合格人員發放年度獎勵;對獲評市、省、國家級優秀調解員榮譽的人員發放一次性獎勵。 四、注意事項 項目執行過程中需做好案件統計與資金撥付測算,保障獎補資金足額到位;針對基層調解組織錄入、歸檔不規范問題,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強化實操規范,降低符合條件案件無法正常申領獎補的概率,確保政策能夠落地見效,充分發揮激勵作用。 五、關鍵詞解釋 1.以獎代補:是指通過對符合條件的成功調解案件計發獎勵補貼,替代對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的一般性工作補助,提升調解工作經費使用效能,更精準調動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的激勵方式; 2.當事人:指自愿參與調解并在人民調解協議、調解文書中明確的爭議各方; 3.人民調解與行政爭議調解銜接機制: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行政爭議后,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正式立案前或審理過程中,爭議當事人在北侖區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含分中心等)調解員的主持和協調下,依托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和方式,依法就有關行政爭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自愿和解,最終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終止復議訴訟程序的機制。 六、政策適用和施行日期 1.適用范圍:北侖區范圍內依法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且按規定完成案件登記、卷宗制作、平臺錄入等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包括村(社區)專/兼職調解員、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派駐工作室調解員等;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及派駐工作室的獎勵實施,由區司法局參照本辦法執行,可結合行業實際適當調整。 2.施行日期: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七、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1.解讀機關:寧波市北侖區司法局; 2.解讀人:楊鵲; 3.聯系方式:0574-89383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