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寧波市北侖區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寧波市北侖區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司法局 ??????寧波市北侖區財政局 2026年7月17日
寧波市北侖區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獎勵辦法(試行) 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寧波市人民調解條例》《寧波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關于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20〕34號)《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甬司發〔2019〕1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 一、獎勵對象 北侖區范圍內依法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且按規定完成案件登記、卷宗制作、平臺錄入等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包括村(社區)專/兼職調解員、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派駐工作室調解員等。 二、計獎方法 (一)對按規定上報到北侖區司法局并完成全流程規范操作的糾紛案件按件計獎,每件按50元至5000元不等進行經濟獎勵,獎勵標準結合糾紛類型、調處難度、社會效果綜合確定。 (二)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標的、影響、調處難度進行分類,分別確定獎勵標準。其中簡易糾紛需在《人民調解案件登記本》完整登記各項要素;一般糾紛、疑難復雜糾紛、重大糾紛、重特大糾紛除完成登記外,還需按寧波市司法局最新統一格式制作規范、完整的《調解卷宗》,做到事實清、證據全、程序合、文書規范。 (三)同一糾紛中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應盡量制作為一個案卷,對確有分開制作案卷需要的,在申報“以獎代補”時應酌情合并,調解案件標的可累計;本辦法中的“當事人”指的是人民調解協議上明確的當事各方。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補貼: 1.文書填寫不規范的案件; 2.未錄入“浙里調解”或相關信息系統的案件,或錄入平臺(系統)但未按照要求上傳調解文書的案件; 3.人民調解協議記錄不規范、當事人應簽字而未簽字或應蓋公章而未蓋的案件; 4.“浙里調解”中,當事人評價為“很不滿意”等次,經調查后確實存在違反人民調解規定情況的案件; 5.重復申報的案件; 6.行業主管部門已對同一案件實施獎勵的; 7.區司法局認定不予補貼的其他案件。 (五)下列情況,不列入“以獎代補”范圍: 1.矛盾糾紛非調解員本人調處成功的; 2.已調解成功,但當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訪、提起訴訟或人民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3.未及時錄入、歸檔和上報的案件。 三、矛盾糾紛分類及獎勵標準 (一)簡易糾紛:糾紛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標的極小,當場可調處結案。每件獎勵50元。 (二)一般糾紛: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了,爭議標的在5萬元以下,需開展基礎調查取證并制作人民調解調查記錄、調解記錄等文書。每件獎勵150元。 (三)疑難復雜糾紛: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了,爭議標的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20萬元以下,需開展基礎調查取證并制作人民調解調查記錄、調解記錄等文書。每件獎勵200元。 (四)重大糾紛:案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標的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不調解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引發輕微信訪或存在民轉刑潛在風險的糾紛,每件獎勵400元;其中糾紛當事人5人及以上,每件獎勵600元;糾紛當事人10人及以上,每件獎勵800元;糾紛當事人20人及以上,每件獎勵1000元。發生人身死亡的損害賠償糾紛,每件獎勵1000元。 (五)重特大糾紛:糾紛當事人30人及以上,且爭議標的在50萬元及以上;或因歷史原因、利益沖突引發,不及時化解將對當地社會穩定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可能出現大規模集體上訪、民轉刑案件或群體性事件的糾紛,每件獎勵2000元。被列入區級及以上重點疑難復雜或歷史積案的信訪件涉及的矛盾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成功的,每件獎勵5000元。 第二章 ?人民調解與行政爭議調解銜接機制補貼 一、本章所稱人民調解與行政爭議調解銜接機制,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行政爭議后,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正式立案前或審理過程中,爭議當事人在北侖區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含分中心等)調解員的主持和協調下,依托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和方式,依法就有關行政爭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自愿和解,最終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終止復議訴訟程序的機制。 二、經區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及其下設各級調解組織介入調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調解成功: (一)當事人自愿簽訂調解協議或調解筆錄,并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或起訴,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 (二)僅簽署調解筆錄,但當事人同意調解方案且已實際履行完畢,并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或起訴,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 (三)雖未簽訂調解協議、調解筆錄,但已達成口頭協議且履行完畢,并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或起訴,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有相關單位負責人確認的。 所有已進入復議訴訟程序的調解成功案件,調解組織須全程閉環跟進:主動指導當事人規范填寫《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撤回行政起訴申請書》,收集留存全部調解材料、履行憑證、撤案文書,統一歸檔立卷,做到一案一檔、全程留痕。 三、人民調解與行政爭議銜接機制補貼標準: (一)一般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材料完整、法律關系明確、爭議焦點簡單的普通行政爭議案件。每件補貼500元。 (二)重大案件:1.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已制發訴訟風險、行政復議風險提示書的案件;2.涉案當事人3人及以上的群體性行政爭議案件;3.區委、區政府交辦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重點案件;4.復議機關排查認定的高風險敗訴敗議案件;5.其他涉重點項目、民生領域、企業發展,存在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爭議案件等。每件補貼1000元。 (三)疑難案件:1.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涉及2個及以上行政主管單位,權責交叉、協調難度大的行政爭議案件;2.積壓多年、久拖未決的歷史遺留行政糾紛案件;3.同一當事人多案疊加、同一事由衍生多起復議訴訟的一人多案、一事多案批量爭議案件;4.案情特殊、無明確處置依據、需專題研討及多方協調的復雜行政爭議;5.其他存在重大信訪、輿情等風險,極易引發次生矛盾的疑難行政爭議案件等。每件補貼2000元。 ????????????????????????????????????????????????? 第三章 案例報送及等級評定獎勵 結合新時代調解工作要求,提高案例報送和等級調解員獎勵標準,鼓勵調解員提升專業能力和案件調處質效: 一、案例報送獎勵:調解結案后及時報送規范案例(包含案情簡介、調解過程、調解結果、案件點評、適用法律條款及調處心得等內容),被區司法局錄用的,每篇獎勵200元;被市司法局錄用的,每篇獎勵500元;被省司法廳錄用的,每篇獎勵1000元;被國家級司法行政部門錄用的,每篇獎勵1500元。同一案例被多級錄用的,按最高級別計發獎勵,不重復計獎。 二、等級評定獎勵: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參加浙江省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獲評后履職考核合格者按年度給予獎勵,一級調解員每年獎勵2000元、二級調解員每年獎勵1500元、三級調解員每年獎勵1000元、四級調解員每年獎勵600元;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調解員榮譽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四章 ?獎勵兌現 一、獎勵經費來源 獎勵經費由區級財政保障,北侖區司法局負責核發。鼓勵街道、村(社區)及相關行業主體配套設立調解工作獎勵資金。 二、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辦法的獎勵與人民調解員評優評先、職稱評定、崗位晉升相結合,對調處案件數量多、質效高、群眾評價好的調解員,在各類表彰中優先推薦,切實強化正向激勵,提升調解員的職業榮譽感和工作責任心。 (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必須嚴格堅持自愿、平等、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嚴禁虛假調解、違規調解。對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的,一經查實,責令退回已領取的補貼,取消該調解員年度以獎代補獎勵資格和評優資格;情節輕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建議原選舉或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的糾紛案件,需在調處結案后7個工作日內錄入省市人民調解相關數據統計平臺,做到應錄盡錄、數據真實、信息完整。各司法所負責對轄區內調解組織調解的案件進行日常審核、定期匯總和初審上報,納入“以獎代補”的案件以省市人民調解數據統計平臺有效錄入信息為核心依據,未按規定錄入的不予計發獎勵。 (四)各調解組織需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區司法局不定期對案件調解情況進行抽查,對案件涉及的當事人進行回訪。建立兩級審核機制,各司法所完成初審后,區司法局進行復核審定,確定最終獎勵經費金額,按季度統一發放。 (五)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及派駐工作室的獎勵實施,由區司法局參照本辦法執行,可結合行業實際適當調整。 (六)現職公務員(含參公人員)、事業人員從事調解工作的,不享受該獎勵。 (七)本辦法試行一年,一年后區司法局、區財政局結合實際情況對本辦法的獎勵標準進行評估調整。 (八)北侖區司法局、北侖區財政局為本獎勵辦法的組織實施單位,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執行和監督工作。 (九)本辦法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原《寧波市北侖區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獎勵辦法》(侖司〔2021〕6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關于印發《寧波市北侖區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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